问题 | 社会契约论 |
释义 | 西方最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作,1762年发表。它是不久后问世的美国《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及其权利法案、法国《人权宣言》及法国大革命时期三部宪法的主要理论来源。《社会契约论》从讨论国家起源问题入手。作者把人类的自然状态称作“黄金时代”。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迫使人们去寻找自由和安全的新出路,便相互订立社会契约。每个结合者都把自己全部权利转交整体;但这不正是一种安全的寄存,他随时能取回全部权利的等价物,最理想的国家,只能是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民主共和国。公意的最高运用就是主权,即人民主权。主权具有最高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不能代表的几个特征。主权者(全体国民)应当通过自己建立的政府来执行自己的决定或法律。政府是作为主权者的国民(整体)与作为臣民的国民(个人)的中间体或比例中项。卢梭把政府形式与政体等同看待,认为可以根据掌握政府权力的人数,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混合制四种政体。政体的好坏,要看它是否同该国的民族特点以及地记、气候、版图等自然条件符合。卢梭是古典自然法的重要代表者,认为自然法是人定法的根据。他把国家法律分成四种:政治性法律(根本法),调整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民法,调整个人间或个人与整体间的关系;刑法;风俗、习惯和舆论,这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法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卢梭《社会契约论》极为重视。他们指出:“卢梭不断避免向现存政权作任何即使表面上的妥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6页)同时也指出:“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同前20卷第20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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