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兰德勒姆—格里芬法案又称“劳资管理报告和揭露法” |
释义 | 该法案由参议员兰德勒姆、众议员格里芬提出,美国国会于1959年9月通过。它是对1947年颁布的《塔夫脱—哈特莱法》的进一步修改。主要内容是加强对工会内部事务的监督。同时还取消了工会负责人必须宣誓自己不是共产党员的规定。具体内容,有以下4个方面:(1)对工会内部事务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如:工会不得提高工会会费、费用或征收特殊的款项,但经过大多数会员无记名投票批准者除外;工会不能限制会员在法院起诉或与国会议员接触的权利;工会不能使用会费或其他款项,作为工会职务竞选的开支;工会贷给一个工会负责人或雇员的款项不能超过二千美元,也不得为任何负责人或雇员支付其因故意违宪而被处的罚金等。(2)对工会领导人和雇员方面的规定,主要如:每个工会负责人必须每年向劳工部长提交有关该工会财务收支的全面报告;选任的领导人因严重行为不端而犯法时,得由会员以秘密投票予以罢免;工会负责人或雇员盗工会基金者,以违犯联邦法律论处等。(3)对工会会员方面的规定,主要如:在工会会议上有表示意见的权利;有签订劳动契约的权利;有正当理由时,要求审查帐目或案卷的权利等。(4)对限制雇主方面的规定,主要如:雇主不能在选举中捐献金钱以帮助任何人竞选工会的职位;禁止雇主向工会负责人支付行贿性或勒索性的款项;在大多数情况下禁止雇主资助、鼓励或参与一个会员对工会的起诉或一个会员同一个议员进行交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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