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心确信原则 |
释义 | 又称自由判断证据原则或自由心证主义。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在废除欧洲中世纪法定证据制度以后确立的判断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是,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予先作出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其法律意识和良知自由判断。这一原则最早由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迪波尔提出。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迪波尔提出的采用这一原则的立法草案,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这一原则作了具体表述。嗣后为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立法所普遍采纳。英美法系国家虽未采用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的术语,但实际上采用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前苏联证据立法也确立了内心确信原则。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诉讼法仿效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内心确信原则。台湾现行诉讼立法也规定了内心确信原则,如其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之”。其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采取实事求是判断证据原则,不采内心确信原则。以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取代法院证据制度是一个历史进步,同法定证据制度相比,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使法官具有较大灵活性,不受法律僵硬、死板规定的约束,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良心和法律意识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从而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创造条件,但内心确信制度也为法官主观擅断开了方便之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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