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五减租 |
释义 | 新民主义革命时期限制封建剥削处理租佃关系的基本政策。早在1924年孙中山北上以前,就曾签署过一道命令,提出“二五减租”的口号,但当时并未讨论实施。1926年中共广东区委扩大会议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确定“减原租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广东减租运动的具体政策,并要求广州国民政府加以实施。同年10月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各省区代表联席会议所作的《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中规定“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因大革命失败,“二五减租”并未全面实施。抗日战争时期,在各抗日根据地里彻底实行“二五减租”。即依照抗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但由于原租额各地高低不一。高地租既或减租之后,其租额仍然很高。因此,晋察冀边区特规定:“实行减租后之租额,或新订租佃契约之租额,均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超过者应减为三百七十五,不及者依其约定。”解放战争后期和全国解放后,在新解放地区,未实施全面土地改革之前,首先进行减租减息。基本上按抗日时期的经验,实行“二五减租”。减租政策的实施,不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而且为以后彻底实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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