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针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所作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该解释第35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199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1次会议就此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并于1999年1月15日予以公布,自1999年1月19日起施行。内容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