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私法上遗嘱继承的决议 |
释义 | Resolution on Testamentary Succession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研究院1967年在尼斯举行的第53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其内容是建议在遗嘱继承事项上采取下列解决方案:(1)遗嘱人作成遗嘱处分时的属人法认其有遗嘱能力时,该遗嘱能力应予承认;(2)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和效果应受继承准据法支配,但遗嘱人有权就其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作出选择;(3)遗嘱的方式符合下列各国内法之一时,应认为该遗嘱在方式上有效:(甲)遗嘱作成地法,(乙)遗嘱人作成遗嘱处分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丙)关于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4)前项规定的解决方案也应适用于以遗嘱处分撤销遗嘱的方式上有效;(5)遗嘱人所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的权力应受遗嘱准据法支配,但保留遗嘱执行地法规定的适用;(6)法院所指定的遗嘱继承管理人的权力应受指定他的法院的法院地法支配。(7)执行遗嘱的方法应受执行地法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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