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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
释义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

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唯一的制宪和立法机关。前身为“德国人民委员会”。1949年10月7日,德国人民委员会宣告自己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临时人民议院; 1950年10月15日普选产生了第一届人民议院,由来自德国统一社会党和9个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的40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 1963年起改由50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1971年起改为任期5年)。1990年3月18日实行自由竞选,由来自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德国社会联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主觉醒、社会民主党、民主社会主义党、联盟90、绿党、联合左翼行动联盟、德国自由民主党、德国民主农民党、德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德国国家民主党等12个党派组织的400名议员组成。人民议院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主要职权为:制定、修改和通过宪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各种法律、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规定公民、集体和国家机关相互合作的主要原则及其在执行国家发展计划中的任务;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根本问题;确定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国防委员会、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的工作原则;选举国务委员会主席和委员、部长会议主席和成员、国防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审判员、总检察长;批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条约和其他的国际性条约;决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防御状态;决定就某些重大问题举行人民投票;选举本届任期内的主席团,成立并领导由议员组成的各种常设委员会和秘书处。人民议院实行多数表决制,须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会议方可作出决定,经2/3的议员同意方可修改宪法。经人民议院作出决议或经1/3议员要求,人民议院有义务召开全体议员会议;人民议院会议公开,但经出席会议的2/3议员要求也可秘密开会。人民议院设主席和副主席职务,人民议院主席同时也是人民议院主席团主席。人民议院主席签署人民议院通过的法律和决议。199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已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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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