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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准据法的公约
释义

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准据法的公约Conventionconcernant la competence des autorites et la loi applicable en matiere de protection des mineurs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61年10月5日签订的公约。《公约》共25条,就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准据法及各缔约国对保护措施的承认问题作了规定。关于管辖权和准据法,《公约》规定,对未成年人人身及财产的保护,在原则上应由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其国内法采取措施,但各缔约国也应承认以未成年人依其本国法所具有的权利,而且,出于未成年人利益需要,其本国主管机关也可依据本国法采取必要措施,并认为此种措施优先于惯常居所地国的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关于保护措施的国际承认问题,《公约》规定,缔约国主管机关依《公约》规定采取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所有缔约国均应予以承认。在遇有紧急情况时,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主管机关、未成年人或其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主管机关也得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此外,《公约》还就各缔约国间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合作、协调和联系作了详细规定。《公约》所称“未成年人”是指依其本国的国内法及依其惯常居所地国的国内法均具有此种身份的人。《公约》的各项规定只有在其实施显然与缔约国国内公共秩序不相容时,才可排除适用。《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有惯常居所的所有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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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