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 |
释义 | 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权利的有效期限制度。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当事人如超过法律时效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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