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查耶特Panchayat意即“五人委员会”,印度传统的基层审判机构,设于各村社。主要职责有二:一是监督本种姓的成员遵守各项规定和习俗,调解种姓内部的争端,对于违反本种姓法律的成员有权予以处罚;二是组织宗教活动。潘查耶特下设种姓长、种姓长老会和种姓全体大会,协助潘查耶特进行工作。德里苏丹(1206—1526年)时期被保留下来,作为专门审理印度教徒案件的机构。印度沦为英国殖民地后,潘查耶特的权力明显缩小,只能处理离婚之类的轻微案件。印度独立后,潘查耶特成为基层政权机构。因宪法规定其主要职能是管理本村内部事务,实行农村自治,故又译为“村自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