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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
释义

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

1950年5月20日劳动部公布施行。共13条。主要内容有:(1)失业技术员工的登记及介绍就业事宜,由各市劳动介绍所主持,工会组织协助办理。(2)登记范围暂定为下列各项:凡对矿业、冶炼、机器、电力、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医药等方面,曾在专门学校毕业,或从事实际工作具有熟练的技术与相当经验的失业技术人员,及曾在工厂工作有3年工龄以上的技术工人(包括期满学徒在内);上列技术员工,现在从事其他职务,不能发挥其专长技能者,亦得进行登记;上列技术员工,如为荣誉军人或退伍军人,有优先登记及优先就业权,残废,年老退休、疾病体弱、丧失工作能力者,不在登记范围之内。(3)凡登记合格的失业技术员工,一俟有就业机会,即由劳动介绍所介绍其就业。如介绍适合于其技能的工作,而无故拒绝者,劳动介绍所得作适当的处理。凡登记合格的失业技术员工自行就业者,须向劳动介绍所申请变更登记。凡公、私企业添雇技术员工时,可申请劳动介绍所介绍;其自行雇用者,须向劳动介绍所备案。(4)经劳动介绍所介绍就业的员工,得有较短的试用期,但至多不得超过1个月,如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原来登记技术条件,可以退回解职,除发给试用期内相当其工作的工资外,并须同时通知原劳动介绍所。(5)招雇技术员工时,招雇者须拟定与被招雇者订立的劳动契约草案,将就业后的工资待遇等项明确规定,如系招用外地工作者,并须将来往路费、安家费加以规定,经劳动介绍所审查提请劳动局批准后,方可招雇。(6)《办法》中对于失业技术员工的具体登记办法等也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发布对于协助失业技术员工就业,在生产建设上发挥其技能,具有重要作用。《办法》是建国初期发布的,现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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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