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组织法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组织法规。1930年5月中国国民党政府颁布施行。1943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共49条。规定凡人民聚居地方是首都,或人口在100万以上,或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有特殊情形之一的,可设受行政院指挥监督的市(院辖市);凡人民聚居地方是省会,或人口在20万以上,或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地位重要其人口在10万以上之一的,可设受省政府指挥监督的市(省辖市)。省以下为区,区内的编制为保甲。10至30户为甲,10至30甲为保,10至30保为区。市设市政府,职权是办理市自治事项,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在不抵触中央及上级政府法令范围内得公布市令。市政府置市长1人,综理全市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市政府设局或科,掌理民政、财政、教育、建设、警察、卫生事项。院辖市市政府置秘书长1人,省辖市市政府置秘书主任1人,掌理文书、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局、科事项。院辖市市政府必要时得置参事1人或2人,掌理规章撰拟事项。市政府因事务需要得置技术人员及视导人员。市政府设市政会议,由市长、秘书长或秘书主任、参事、局长或科长和主办会计人员组成,议决有关市政重要事项。每月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任主席。市设市参议会,由市公民或依法成立的职业团体选举的市参议员组成,但职业团体选举的参议员不得超过总额的3/10。其中设议长副议长,由市参议员互选。区设区民代表会,由保民大会选举,每保2人,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其中置主席1人,由代表互选,区设区公所,置区长1人、副区长1人,由区民代表会选举,受市政府指挥监督,办理本区自治事项。执行市政府主办事项,区长、副区长任期2年,连选连任。区公所得置助理员及雇员。保设保民大会,由本保每户推出1人组成,保长为主席。每2个月开会1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保设保办公处,置保长1人、副保长1人,由保民大会选举,受区长监督指挥,办理本保自治事项,执行市政府委办事项。甲设户长会议,由本甲各户户长组成。此外,对市公民的资格、市政会议及区代表会和保民大会的职权范围等事项,也作了具体规定。1944年7月28日行政院公布组织法施行细则,1945年8月并加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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