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赞比亚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73年8日议会通过,共12章138条。主要内容: (1) 赞比亚是一党制的总统内阁制、共和政体国家,实行三权分立。联合民族独立党是唯一合法政党,党中央委员会是国家的决策机构。(2) 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135名议员组成(其中125名由选举产生,10名由总统任命),每届任期5年;有权制定和修政宪法和法律,批准国际条约和预、决算等。酋长院是立法咨询机构,由各省选出的27名酋长组成,每届任期3年;有权讨论总统提交议会的法案,对总统批准的涉及重要公共事务的法案进行辨论等。(3)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总司令,享有国家最高权力,党的主席是当然的、唯一的总统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有任免政府成员、最高法院法官和武装部队领导人,指挥调动武装部队,发布法律,批准议案,召集或解散议会,决定赦免,宣布紧急状态等权力。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党的总书记、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向总统负责,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有权制定政府的有关政策,负责办理总统交办的有关事务等。(4)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中级法院和地方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司法委员会是司法人员的人事管理机构,由首席法官、总检察长、公职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总统任命的1名成员和内阁秘书组成,负责法官资格的审理、推荐,任免司法人员。最高法院又是国家最高上诉法院,主要审理高等法院判决后上诉的案件。(5)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人身、财产、言论、结社、集会、宗教信仰、选举等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与1964年宪法相比,扩大了总统的职权;政党制度由多党制改为一党制;政体由议会制改为总统内阁制,内阁由向议会负责改为向总统负责;内阁体例上由设副总统兼任内阁首席阁员改为取消副总统,设内阁总理,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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