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录事 |
释义 | (1)官名。晋代骠骑以下及诸大将军不开府、非持节都督者,其属官有录事,主管公文书。地方于州设录事,于郡、县则设录事史。自此,中央及地方各级行政、军事机关,多设有录事,掌收发公文。唐代自中央九寺、五监、十六卫府、东宫府、诸王府到地方州、县、镇、戍、关、津,均设有录事,与录事参军事或主簿共为勾检官,人称“勾司”,“掌受事发辰,勾检稽失”。宋代因之。元、明以后,州、府录事,改作知事。(2)唐、宋录事参军事简称录事。参见〔录事参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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