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丘奇诉哈伯特案 |
释义 | Church v. Hubbart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04年作出判决的案件。美国双桅帆船晨曦号1804年在离开巴西海岸约4至5里格的海面上被葡萄牙当局捕获,被指控为在巴西沿海进行非法贸易。原告晨曦号船主丘奇为了挽回损失,持保险人哈伯特签发的两份保险单提出诉讼。但是,这两份保险单都排除对于因与葡萄牙进行非法贸易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被告哈伯特援引这一规定作为抗辩。原告申辩称晨曦号船远离巴西海岸,位于葡萄牙领土管辖之外,所以对该船的捕获是非法的。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原告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判决中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称万国公法禁止外国对船舶行使任何权力,因此对晨曦号的捕获只能是一种海上非法侵害行为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从一国给予外国人的保护的范围推论出该国为其安全可以使用的手段的范围,是与公认的原则相矛盾的。一国的权威在其领土范围内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外国军舰在一国大炮射程内捕获船只是对该国领土主权的侵犯,是一种沿海国有权给予回击的行为。但是,为了使自己免受侵害,该国的权力无疑可以在其领土界限之外行使。根据这项原则,交战国为了搜查战争禁制品可以在公海上登临中立国船舶,这已为各国所接受,因为交战国有权防止由于敌国的援助而使自己受损害。同样,一国也有权禁止外国与其殖民地进行任何商业活动。任何企图违反旨在保护这种权利的法律行为,都是对该国的侵害,该国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这种侵害的发生,并不要求将这种措施或手段限制在任何确定的永久的边界内。如果这些措施被认为是不适当地阻挠了外国的合法商业,有关国家可以抵制。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扩展的太广太远,也会受到有关国家的抵制,而且常常会因此引起无休止的争议,有时甚至以爆发战争而告终。美国缉船也在离海岸12海里外的公海上临检外国船只。因此,从国际法或国际习惯中得不出结论,证明曦号的捕获是一种非法行为。此类行动应属保险范围之内,而不是例外。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巡回法院的判决,重新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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