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组织法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重要的政权建设组织法规。具体颁布时间不详。分为选举、苏维埃委员必备条件、乡苏维埃组织法、区苏维埃组织法四部分。主要内容:凡年满16岁以上之男女而非从事剥削的劳动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宗教徒和有反革命嫌疑者以及有神精病和恶劣习惯(如吃大烟、以赌博为业、在反动机关服务)者,剥夺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残废人民,只有选举权,无被选举权。苏维埃委员必须具备忠于革命、为民众信仰、经济地位低的条件。乡苏维埃人数大约在3 000人以上,地域大约横直三里路之谱。最高权力机关为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每50人选举出席代表1人。执行委员5至7人,候补执行委员3人,共同组成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互推3人(内主席1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推选财政委员.文化委员、裁判兼肃反委员、粮食委员、经济委员、赤卫委员各1人,互推3人组成土地委员会,管理分配土地事宜。乡苏维埃常委会每3天开会1次,执行委员会每周开会1次。有两个以上乡苏维埃时,可召集群众直接选举之代表会议——区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每500人得选举出席代表1人。执行委员7至9人、候补执行委员5人,组成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其组织除常务委员可扩充5人外,与乡苏维埃之组织相同,常务委员会每周开会1次,执行委员会每两周开会1次。乡村中重要的市镇,可单独成立镇苏维埃,直隶于县苏维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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