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加复核制度 |
释义 | 又称“一审一核制”。案件经过一级法院审理,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一次复核完成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上级法院对申请复核案件不需开庭审理,可以用书面审查形式作出最终裁决。这是间于一审终审和两审终审之间的审级制度。我国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对治安行政案件的审理曾适用此种制度。198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裁定,可以在五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一次”。该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已不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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