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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释义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据。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由生效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所构成的。如果不是确有错误,则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确有错误包括:(1)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即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重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例如: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发现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故意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发现并查证属实,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作枉法裁判的。(2)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即在执行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上的错误。例如,定性不准,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同彼罪的界限,或错误地引用刑事法律条文,造成罪与刑不相适应,导致罪刑过轻过重。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正确判决和裁定,也属于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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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