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本法 |
释义 | 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成为国家立法活动法律基础的法律。源于古希腊时代的“自然法”或“神法”观念。英王约翰被迫于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其效力高于其他法律;1653年克伦威尔颁布的摄政政府约法,明文规定凡与之相抵触的法律一律无效。近代以来,宪法(不成文宪法除外)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马克思曾用“宪法——法律的法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26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来说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标志是: (1)宪法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通常规定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的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者无效。(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的国家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或者宪法修改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由它们拟制宪法草案或宪法修改草案,再由它们或其他法定机构审议通过,有的国家甚至还要举行全民投票,由全民公决,即使不设专门机关的国家,在制定和修改宪法时,也须得立法机关全体成员2/3以上多数的赞同才能通过。一些国家把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在宪法上作了明确规定的。如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 “本宪法……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日本国宪法第98条规定: “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有的国家甚至直接将宪法称为根本法,如苏联1936年宪法和1977年宪法的正式名称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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