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分逆产条例 |
释义 | 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组成的土地委员会拟定的法规。一九二七年三月,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主持召开了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会议决定由邓演达、徐谦、顾孟余、毛泽东、谭平山五人组成土地委员会,详细研究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办法。土地委员会成立后自四月二日至五月六日召开了二次委员会、六次扩大会议和二次审查委员会,通过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三项基本原则,即从实际出发、以政权和武装为后盾解决土地问题、特别保障革命军人的土地和佃农的利益。在确定三项基本原则后,由顾孟余、谭平山(共产党员)、毛泽东(共产党员)起草《解决土地问题之意义决议案》,谭平山、易礼容(共产党员)、彭湃(共产党员)起草《农民政权问题决议案》,邓演达、毛泽东、陆沉、易礼容等起草《解决土地问题决议案》,谭平山、何健、徐谦起草《革命军人土地保障条例决议案》,谭平山、徐谦、顾孟余起草《佃农保护法决议案》,徐谦起草《处分逆产条例决议案》,此外还起草了《解决土地问题之纲领决议案》。这七个决议案于五月九日由五委员署名提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经中央政治会议讨论,决定将《处分逆产条例》和《佃农保护法》交由国民政府秘书厅公布,其他五项议案则予以搁置。这些议案总的说来既有革命性又有局限性,由于武汉国民政府汪精卫集团背叛革命,都未能实际施行。该条例规定“凡与国民革命为敌者,或为帝国主义之工具者,或压迫人民以巩固封建制度社会者,或侵吞国家地方收入剥削人民生活利益以饱私人贪欲者,或操纵金融以动摇革命势力者,例如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一切反革命者,其财产皆为逆产。”该逆产一经发觉,即由各级政府及党部没收之。其处分方法,在革命战争时,全数收为军事及政费之用,属于农村耕地的逆产,应以所得利益百分之三十用于农村改良土地、设立农民银行等事业;如革命战争结束,则由政府或国民党保留一部分,其余分配给人民及革命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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