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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部式》的别称,行政法律用语。出《唐律疏议·杂律》:令有禁制,诸违令者,笞五十;别式,减一等。所说的禁制,是按照行政立法的规定,如行路,要贱避贵,去避来;服饰有官民之分、品阶之分,而不得越制。《礼部式》规定:五品以上官员著紫,六品以下服朱,如果私自改动服色,即违式,笞四十,物没收。即前文所说“别式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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