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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释义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共同制定,1981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执行。主要内容有:(1)所有企业必须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讨论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生产建设计划、财务予决算,以及重大挖潜革新改造方案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讨论决定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以及职工奖惩办法、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讨论通过企业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正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全厂性的重要规章制度;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机关严肃处理;根据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要依照干部管理范围报主管机关审批任命。(3)基层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及闭会期间的日常组织工作,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交办的事项。(4)《条例》原则上也适用于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国营农场林场、水利设施、商业、外贸等企业单位。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可参照条例精神、制定各自的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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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