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交通检疫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在铁路交通检疫管理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据《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规定,铁路交通检疫的传染病有鼠疫、霍乱及副霍乱及其他卫生部临时公布的传染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对所管辖区域内运行的列车和车站实行检疫时,必须征得铁路局的同意,并将检疫目的、地区、日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铁道部、卫生部备案;对跨省运行的旅客列车实行检疫,必须报卫生部,经铁道部、卫生部批准后执行。检疫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旅客,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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