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义务本位 |
释义 | “权利本位”的对称。义务本位概括地表达了“法是或应当是以义务为本位”的观念,是“法是或应当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简单的、概括的说法,一般认为以自然经济、宗法家族关系和专制独裁为其经济基础、伦理基础和政治基础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是义务本位的法律。其主要表现在于:第一,法的基本作用在于通过把奴隶主、封建主的世袭特权神圣化和固定化,维护社会的等级结构,从而巩固剥削阶级在经济领域、政府领域和精神领域的统治地位。因而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禁令(义务性规范)大大多于准许(授权性规范)并统帅后者。第二,重伦理轻法理,法律道德化、宗教化,而道德和宗教又法律化,从而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转化为法律规范,而且道德精神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这同样导致义务本位,因为道德和宗教都是以规定人的义务(对人的义务和对神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甚至统治者的权力和权利也往往以对神、天或社稷的义务的名义出现。第三,少数剥削者的习惯权利成为人格化的、几乎完全被垄断的并且只能通过世袭而获得的特权,而他们应当担负的义务和责任则推给(转嫁于)劳动人民。广大劳动人民几乎不享受什么权利,却承担着几乎全部的义务。第四,法的体系是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甚至法就是刑。因而对官吏来说,法就意味着定罪判刑;对老百姓来说,法就意味着约束和惩罚。一般认为,一个现代化的、发达的法律制度,不应忽视权利的重要意义,而片面地强调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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