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关系国家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之间所产生的、受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是犯罪人有义务向国家交待自己的罪行,国家司法机关有权对其依法进行侦察、起诉、审判和制裁,而犯罪人有权利要求司法机关依法量刑,保证不被“法外用刑”。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1)主体:一方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代表的,为惩罚者;另一方是犯罪分子为受罚者,双方地位不同。(2)其内容是国家和犯罪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国家享有对犯罪分子行使刑罚权,承担依法适用刑罚的义务;犯罪人有接受刑罚处罚的义务和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义务,同时享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3)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家和犯罪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实现刑罚本身。(4)刑事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犯罪人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即成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同时,犯罪人不得以任何意思表示要求变更或解除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它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劳动改造法律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它是实体法律关系而非程序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依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构成——犯罪构成,而劳动改造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犯罪分子承担法律责任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