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中的上诉在英国针对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所的决定而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机制。这种上诉制度必须由制定法规定。议会规定的行政裁判中的上诉模式不一。社会保障立法和管制性立法有时规定了本系统内部的多层次上诉体系:(1)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对地方社会保障官员的决定可向地方裁判所上诉,而对地方裁判所的决定可以进一步向社会保障专员上诉;(2)在某些领域,特别是运输许可与国民卫生服务领域,对法定裁判所的裁决不服,可向部长提起上诉;(3)根据1971年的《裁判所与调查法》,对许多裁判所的裁决可直接向法律规定的法院提起上诉;(4)在社会保障、规划、旅游交通服务等领域,对部长所作的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出上诉;(5)在移民和驱逐出境案件中,对国务部长的决定可以向1名专门的裁判官和移民上诉裁判所提出上诉;(6)在若干情形下,制定法规定对某些裁判所(如国民卫生服务裁判所)的决定,当事人没有上诉权,但是事实上,由于法院一直坚持行使范围广泛的司法审查权,所以制定法对行政裁判上诉权的排斥并不防碍当事人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