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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关于量刑标准及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
释义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关于量刑标准及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刑法文献。1949年7月,皖北行政公署对滁县专员公署呈请解释量刑根据的指示。(1)在旧法已经废除,新的民主法令尚未统一制订颁行的过渡期间,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可依以下原则酌定被告的刑罚。量刑之轻重,应以犯罪者危害新民主主义国家、社会及人民利益的行为严重与否而定。应该紧紧掌握的政策原则是“打击少数争取多数”。因此,(甲)判处重刑的标准:1.犯罪主体须为罪大恶极的首要分子;2.对国家社会及人民的利益危害程度甚大;3.其所犯罪行,为广大群众所痛恨。(2)一般量刑标准,应综合分析其犯罪的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犯人的出身成分、平日品性,主动或被动以及危害程度大小、犯罪后的态度表示等各种条件,确定恰当的处罚。(二)易科罚金及徒刑之执行折抵问题。被告判处徒刑后,可否易科罚金,须视案情大小与案件性质如何而定。如犯罪者判处徒刑后,以在监执行给以教育改造为宜,虽其刑期较短,亦不宜易科罚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又因种种特殊原因(如有特殊职业),所判徒刑以不在监狱执行为适宜,易科罚金即能收到教育改造之效的,则予易科罚金。其折抵标准,暂定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得以人民币100元至500元,折抵一日徒刑。此外,还对徒刑起算日期和徒刑折抵苦工的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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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