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极型法律关系 |
释义 | 依据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形成的,执行着法的静态调整职能的调整性法律关系。与“积极型法律关系”相对应。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法律主要是授予一定的主体具有选择行为方式的权利,而使另一些人承担相应的不作为的义务。被授权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满足自己的利益和需要,义务人则处于“被动”的状态,通过不作为来保障权利人对权利的享用,从而执行着静态调整的职能。如所有权关系,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9条)。根据该规范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国家通过自己的行为(占有、使用、处分)来行使这些权利,而一切社会组织或个人则必须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不得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消极型法律关系的核心在于促使主体充分地行使被授予的权利,选择自己行为的最佳方案,从而调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人民的高度积极性和广泛的自主性以相应的个人权利的形式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它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基础。因此,消极型法律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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