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主义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广义上,被认为应当包括平时和战时所有有关确保尊重个人权利,保护个人利益的国际法规范;狭义,即正当的意义上,指在战争和武装冲突时限制交战国行动自由,保护个人在战争与武装冲突状态下的合法权益,减少并限制战争及武装冲突对个人的伤害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1971年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召开的“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政府专家会议”,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际人道主义法”这个概念。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解释为“在性质上,显然是指武装冲突的人道法规,就是保护人们及其不可缺少的财产的规则。因而它不仅包括日内瓦公约,而且出于人道目的,还包括决定战斗行动、武器使用、战斗员的行为以及进行复仇等所应遵守的界限的条约、习惯法规则和保证正确使用这些法规的各种规定”。国际人道主义法与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国际人道主义法以人道主义为基础,但与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有共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1)即使在战争及武装冲突存在的情况下,敌对国家的行为亦应受到国际法的约束,而不能以军事需要作为违法行为的借口;(2)必须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及大面积无区别的打击;(3)必须区分交战国与中立国、战斗员与非战斗员以及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4)在条约法规定不到的地方,自然法与“公众良心”原则依然有效。在现阶段,国际人道主义法与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的概念是同时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