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沙特阿拉伯1926年汉志宪法条例 |
释义 | 1926年8月29日汉志国王颁布,共9章79条。主要内容: (1)汉志阿拉伯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政教合一的君主立宪政体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阿拉伯语为国语。(2)议会是顾问性质的机构,议员由主要官员或国王提名、认可的有声望的人士担任。在麦加设立的咨询议会是国家半立法机构,由内阁大臣、高级官员和学者官员组成,主席由国王担任,无固定人数;有权通过法律和法令,向国王进谏和传达国王各项决定,协助国王工作。在麦加、麦地那和吉达设立的市议会,及各省设立的咨询议会协助总督进行管理;在乡村和部落设立的议会协助村长、酋长进行管理。(3)国王是国家元首和全国教长,由长老委员会在前国王的兄弟中选定;有权任命内阁成员,批准内阁决议、与外国签订的条约,掌管全国行政大权,统一管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事务。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国王负责,协助国王行使行政权。(4)宗教法院行使司法权。审判以《古兰经》和穆罕默德遗训为法律依据。沙特阿拉伯至今尚未设立立法机构、制定成文宪法,这部宪法条例起着实际宪法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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