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台湾工会法 |
释义 | 1974年修正公布。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工会为法人及工会的14项任务。第二章设立。规定了产业工会及职业工会的设立,工会章程的内容。第三章会员。规定了会员的条件。第四章职员。规定了工会理事、监事的名额、产生办法、任期等。第五章会议。规定了工会大会的召开、会议的内容、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第六章经费。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为会员会费、特别基金、临时募集金、政府补助金。第七章监督。规定了罢工的限制、工会的管理、工会会员和职员的行为规范等。第八章保护。规定了雇主不能以工人担任工会职务拒绝雇用或解雇等等。第九章解散。规定了工会如果不具备基本成立条件,工会破坏安宁秩序时,由主管机关解散;工会破产、会员人数不足、工会合并或分立时,自行宣告解散。第十章联合组织。规定了成立各级总工会的条件。第十一章基层组织。第十二章罚则。规定了违反本法的处罚条件。第十三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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