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 |
释义 | 以心理现象解释法律为特征的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之一。创始人是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法哲学教授哈盖尔斯特列姆,因而也称“乌普萨拉法学派”。其他代表人物有瑞典的伦德斯德特、奥利维克罗纳和丹麦的罗斯等。该学派强调:法是一种社会事实、为维护社会安全而建立的庞大社会机器,是关于行使武力的规则,是权力的工具。它认为,社会上大部分人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出乎习惯,而不是由于强制,但强制的威胁是保证这种服从的最重要的心理因素。所以,法的约束力就在于对公民和官员的心理影响,即如果不服从法律,就可能引起不愉快的后果。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反对分析法学派所提出的传统的法律概念;也反对法学中盛行的关于正义或其他价值准则的学说,认为根本不可能有关于“应有世界”的科学,正义之类的原则完全是幻想。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派自本世纪三十年代产生后,一直在北欧国家法学界占统治地位,但也遭到了其它法学派别和法学家们的反对。如丹麦的克鲁塞和挪威的卡斯特贝尔格,就强烈反对他们否认法的规范性和正义准则的观点。他们认为,在科学的基础上阐明道德和正义准则是完全可能的,社会对正义的要求根源于人的精神本质,正如我们思想中需要逻辑联系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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