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斯托里学派 |
释义 | Story School19世纪国际私法学的两个主要学派。斯托里于1834年出版其名著《法律抵触论》中主张,每一个国家在其自己的领土内有绝对的主权和法权,因而,一国的法律只在该国的领域和法权的范围内有其固有的力量。每一国家的法律直接影响和拘束存在于该国领域内的一切财产,不论动产或不动产,和居住于该国内的一切人,不论出生于该国的人或外国人,以及在该国内所作成的一切契约和行为。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用它的法律直接影响或拘束存在于该国领域以外的财产,或拘束不居住于该国内的一切人,不论出生于该国的人或外国人。一国的法律既然在外国并无固有的力量,一国的法律在外国所具有的任何力量和拘束性,纯粹依赖于后者的法规。因此,“适用外国法,并非国家的法律上义务,而国际私法的一切规则的产生是由于国家相互间的利益和实用,即由于如果采取相反的原则会发生不便的感觉,并且由于期望他国对己国实行公平,所以对他国有实行公平的道义上的必要。”国际礼让是一个最适当的名词,可用以指示一国的法律在他国的领域内具有拘束力的真正的基础和范围。斯托里的关于属地原则的理论,构成现代英美法系的国际私法的基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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