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高院非法经营定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一、河南高院非法经营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非法经营罪的其他规定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根据非法经营物不同,有不同的标准。 对于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在二十吨以上或曾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量在十吨以上的;对于非法经营香烟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二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或曾因此三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另外,对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外汇或其他特许经营产品的,均有不同的量刑标准,具体应咨询专业律师。 三、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河南高院非法经营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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