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的分支学说。认为法律是一种中性的,社会整合的工具;反对孤立地研究法律,主张把法律放在整个社会体系中进行研究,特别强调法律在促进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和谐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有的代表人物注重研究法律这个子系统与社会其它系统之间的关系,这种子系统被称为模式变元,法律要从其它模式变元(政治、经济、科学和技术)那里接受输入信号,然后向外输出社会有机连带的正义。有的代表人物注重研究法律的隐功能,认为法律不仅具有短期的、为人所意识到的明显功能,而且有长期的、未被人所意识到的隐藏功能。从事社会——法律研究的学者长期忽视了隐功能的研究。他们常常观察法院、警察部门、行政机构、律师的实际工作,并将此与法律规定进行对照和比较,从中发现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差距,然后再提出某种消除这种差距的建议。这种研究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因为法律与事实的这种差距很可能具有一种社会隐藏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