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条约规定的抵触规则或统一实体法的适用范围的决议 |
释义 | Resolution o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Rules of Conflict or of Uniform Sustantive Law Contained inTreaties国际法研究院于1981年在迪戎举行的第60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其内容包括10条规定:第1条:一、本建议针对含有下列规则的多边和双边条约。(甲)关于准据法的规则;(乙)关于法院和其他机关的管辖权的规则;(丙)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判和司法互助的规则;(丁)关于统一实体法的规则。二、本建议只是与这些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关,而与条约缔约国之间或在每个缔约国的法律体系内的开始生效无关。第2条:一、上述一切条约特别是宜就下列各点作出明确的规定:(甲)这些条约包含的各规则所包括的事项;(乙)这些规则的空间适用(关于空间适用的规定);(丙)这些规则对条约开始生效前所发生的事实的适用(关于时间适用的规定);(丁)与涉及同一事项的其他条约的抵触;(戊)该条约在与非单一法律体系的一些国家的关系中的作用,及其对涉及这些国家之一的几个单位的一些事实情况的可能适用;(己)如果在条约中使用了“法律”、“国家法”、“国内法”这些词语,其意义;(庚)如果规定了相互条款,其适用范围;(辛)关于容许保留的一些问题以及这些保留可能发生的效果。二、因为就这些问题规定的内容以该条约所规定的事项为转移,所以现在似乎只可能陈述有关空间适用的规定、保留、以及有关时间适用的规定。关于这最后一点,本研究院提及也在迪戎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际私法中时际问题的决议。第3条:关于空间适用的规定应限定该条约的规则对下列事项的适用范围:(甲)依内国法的那些纯粹国内的事实情况;(乙)与一个缔约国并无重要关系的那些事实情况。第4条:一、关于准据法或关于法院和其他机关的管辖权的条约容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或管辖机关时,应明确规定当事人是否得在纯粹国内事实情况中使用其选择。二、关于法院和其他机关管辖权的条约应包含关于空间适用的规定,明确指出其所包括的那些事实情况必须与一个缔约国具有的关系。三、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判的条约应明确限定其所指的裁判。四、关于准据法的条约如果只是支配与一个缔约国有某些关系的那些事实情况,应包含一些空间适用规定,以界定其所针对的一些事实情况。并无这种限制的条约应以一个明文规定说明这点,并可用这样的字句表达:“本条约的规则应适用于即使与一个缔约国并无关系的事实情况。”第5条:一、如果统一实体法的适用限于含有一个涉外因素的那些事实情况,该条约应包含一个规定,详细说明这个因素。二、包含统一实体法规则的条约应将该法的适用限于至少与一个缔约国有重要关系的那些事实情况。为此目的,这些条约得:(甲)包含适用规定,直接限定该统一实体法对之适用的那些事实情况;或(乙)包含其自己的关于准据法的规定,或引用对该统一实体法条约的全体当事国都有拘束力的另一条约中所包含的准据法规定。(丙)合并使用上述(甲) (乙)两款所规定的方法。三、依照前项(乙)款所规定的制度。如果关于准据法的规定指定一个缔约国的法律,并且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该统一实体法应予适用时,该统一实体法即应适用。四、包含统一实体法规则的条约应详细说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将决定这些规则的空间适用的规定排除适用。第6条:一、第四条也适用于该条针对的条约之一所包含的作为附属规定的那些统一实体法规则。二、除非条约中有相反的明示规定,第五条适用于主要包含统一实体法规则的条约中的法律抵触规则。第7条:决定空间适用的一些标准应当明确界定。特别是应当指明:(甲)应当据以决定该标准的时间;(乙)如果一个标准会导致指定几个法律体系或者不指定任何法律体系,宜指定补充的解决方案。第8条:对于即使一个事实情况与一个缔约国并无关系也适用的一个条约所作出的保留并无相互的效果。第9条:如果对其适用限于与一个缔约国有某种关系的条约所作出的保留须予以相互的效果,应在该条约中确定由于将该事实情况连结于作出该保留的国家而产生这些效果的那个因素。第10条:包含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判规则的条约容许作出保留时,除有相反规定外,其他缔约国对该作出保留国的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应受相应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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