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理全国化学工业的职能部门。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设立。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将化学工业部与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合并为燃料化学工业部。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立。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主要职责:研究制订化学工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研究制订化学工业的方针、政策、规章;组织国内外化工经济、技术及市场的调查和预测,收集、分析、管理、发布国内外化工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供求信息;指导、控制和调整化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组织编制全国化工生产年度计划和物资供应计划,协调和监督其实施完成;指导和协调化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生产准备实行行业管理;根据国家对外政策,组织协调化工行业对外交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搞好化工产业的进口替代,大力发展化工产品、技术和劳务的出口;按照干部分类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指导重点化工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化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促进化工人才的开发和合理流动,研究、指导化工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组织并指导化工行业人才预测和人才规划工作,搞好化工后备人才的教育和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提高化工职工队伍的素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化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计量和生产经营活动,搞好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化工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各级化工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指导和推动化工行业不断加强企业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化工企业的活力;指导为化工行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服务性公司、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为化学工业的发展服务等。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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