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敬 |
释义 | 后称大不敬,罪名。《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临事不敬”。《汉书·灌夫传》:“劾灌夫骂坐不敬,系居室。”《晋书·刑法志》:“亏礼废节谓之不敬。”北齐将其以“重罪十条”列入法典之后,则专指对皇帝无肃敬之心,侵犯其尊严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唐律称“大不敬”,列“十恶”之六。主要指:盗大祀神御之物,皇上服御之物;盗及伪造皇帝、皇后玺印;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造御膳,误犯食禁;皇帝所乘之舟船,误不牢固;指斥皇帝,情理切害和对皇帝派出的使臣无人臣之礼者。唐之后,宋、明、清律的规定基本与唐律相同,犯者均处以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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