牒书于简牒之上的文书,又称牒书。首用于秦王朝。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规定,看管仓库官员的职责之一是:稻子收割后,应把酿酒的稻和糯稻,单独贮存,“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首次规定了牒作为上报中央的公文形式。到汉继续使用,《汉书·薛宣传》载:“始高陵令杨湛、栎阳令谢游皆贪猾不逊,持郡短长,……乃手自牒书,条其奸臧。”如薛宣的《手自牒书封与高陵令阳湛》当时牒与奏的性质功能近同。唐正式定制,据《唐六典》规定,尚书省的公文程式,“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者有六:曰表、状、笺、辞、牒。……九品以上公文,皆曰牒,庶人曰辞。”如崔志远的《行墨敕授散骑常侍牒》,佚名者的《少林寺准敕改正赐田牒》、《旌张孝子牒》、《奉敕禁止三茅山樵苏牒》等,存世者已寥寥无几,足以证明,政府虽然规定牒文为文书程式之一,但在使用上并不广泛。宋代,牒常用作诉讼文书,据《正字通》释:“古人讼词曰牒,宋元丰以后,始改诉词为状。”《宋史·高宗纪》载:“置临安府左右厢官,分掌讼牒。”至清代演变成为“牒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