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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释义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施行,共8条。根据1979年选举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主要内容是:现役军人、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以及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的选举;驻地方的军代表、在地方学习的军队官兵以及为军队服务但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方的选举。团级以上的军事单位均成立选举委员会,办理各该级的选举事宜,指导所属部队的选举,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由自下而上隔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的军人代表大会按照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还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选举经费、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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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