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地方的最高一级审判机关。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并指导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审判委员会。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4)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5)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6)审判对所在地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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