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比较属于同一性质的社会制度的法律的比较。因为所比较的法律是在同一社会类型之内,故称对内比较,即“类型内比较”。细分为二,其一,在相同社会制度之内属于同一法律组(分支或“法系”)的法律比较,如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之内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法律的相互比较,或者属于普通法系的英美各国法律的相互比较;在以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之内,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的相互比较。其二,在同一社会类型之内属于不同组的法律体系的法律比较,如大陆法同普通法的比较,前苏联法律和东欧人民民主各国法律的比较。在此种比较中,法律的一般原理、一般范畴不会出现由于对立的社会制度而产生的对立。前苏联曾长期流行的一种观点,在社会主义各国法律之间的对内比较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其共同性,可以互相借鉴,相辅相成;而社会主义各国的法律同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不论大陆法或者普通法)的比较是反比较的,对比导向截然不同,旨在揭露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别和对立,藉以论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资本主义的腐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