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萨摩亚独立国宪法 |
释义 | 西萨摩亚原为联合国托管地,由新西兰代管。1960年10月28日西萨摩亚制宪会议通过西萨摩亚独立国宪法。1962年1月1日西萨摩亚根据联合国第1626号决议宣布独立。宪法同时生效。分前言、正文及附录三部分。正文有12章124条。各章分别为:西萨摩亚独立国及其最高法律、基本权利、国家元首、行政权、国会、司法、公务人员、财政、土地及其所有权、紧急权力、通则及杂例、过渡时期。附录有3:元首的选举;国会议员的选举;誓词的格式。主要内容:人民享有生命权、财产权、个人自由权、不受非人待遇权、不受强迫劳动权以及获得公平审判等权利。享有宗教、言论、集会、结社及迁徙与居住的自由。国家立法对于人民不应有差别待遇。规定:设立由两名成员组成的联合国家元首,由立法会议选出,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元首在任期内,其中如有1人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则由另1人代理;如两人均不能执行职务,则由不多于3名成员组成的国会代表委员会代理执行元首职务。国会代表委员会由立法会议选出。若国会代表委员会尚未选出,则其职权由首席法官行使。国会代表委员会委员不得当选为国会议员。元首在执行职务时,除非宪法另有规定,应斟酌情形,接受内阁、内阁总理及内阁部长的意见。国会享有立法权,由元首及立法会议议员组成。议员共47名,其中45名由全国族长投票选出,另两名议员由在个别选民册上载有名字的具有欧洲血统的少数民族选民选举产生。国会通过的法案非经元首批准不得成为法律。行政权授予国家元首,但内阁握有指挥及管理行政的实权。内阁由总理及政府各部部长组成。元首从议会的多数党议员中选择1名众望所归的议员担任内阁总理,主持内阁会议。根据内阁总理的推荐委派其他议员8人担任内阁各部部长。内阁集体向国会负责。设立最高法院,不服最高法院的判决可向专设的上诉法院上诉。宪法条文发生疑义时,元首可根据内阁总理的建议提请最高法院解释。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元首根据总理的推荐委任,其他法官由元首根据司法委员会的建议任命。法官年满62岁必须离职。上诉法院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法官以及元首任命的其他法官组成。元首有权根据内阁总理(对首席法官)和司法委员会(对一般法官)的建议停止法官执行职务,但免去法官职务须经国会2/3以上议员提出动议并呈报国家元首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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