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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谁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
    一、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
    1、《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堆放人,强调的是实施堆放行为的人,亦即当时当地对堆放物进行管理的人,在立法上体现了一定的行为责任倾向。堆放物是一种物件,由此致害发生的责任属于物件致害责任,不是行为致害责任,不存在积极的加害行为人。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是堆放人替代自己堆放的堆放物对该堆放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侵权法“自己责任”原则的例外。
    3、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请求赔偿,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是倒塌堆放物的堆放人,及因堆放物倒塌存在损害,而无需证明堆放人有过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堆放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堆放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者,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确能证明者,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分为哪些类型?
    1、《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1)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堆放物品致人受伤也是属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而堆放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需要对伤者进行医疗赔偿。以上便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物件致人损害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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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