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亚里士多德 |
释义 | 前384~前322Aristoteles古希腊哲学家和思想家。柏拉图的学生。生于色雷斯的斯搭吉拉(Stagira),其父为马其顿国王的御医。青年时期到雅典入柏拉图学园,柏拉图死后,到小亚西亚的爱索斯讲学。公元前343年,受聘为马其顿王子(即后来的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公元前335年回雅典,创办占克昂学校,因经常在校内苍郁的林荫道上一边散步一边给弟子们讲学而得到“逍遥派”的雅称。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死后,被迫离开雅典,隐居在哈尔基斯(khalkis),次年逝世。对哲学、逻辑学、自然科学、政治学、历史、经济、伦理、美学等都有研究。恩格斯称他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9页)。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达到最高最广的善业,其中主要是良好的道德,而正义就是善的具体表现。从希腊人传统的城邦主义出发,认为国家产生于人的本性,“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政治的动物”,要求结成城邦。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的目的与国家的目的一样,也是为了整体的幸福,即正义,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法律是规章,国家用以掌握权力并监察和处理违法者;法治胜于王治,法治的意义在于普遍遵守法律,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正义就意味着平等,分为“分配的正义”(即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和“平均的正义”(即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害的平等)。法律不能创造新的不平等,特别是不能把自由人变成奴隶。对国家政体有很深刻的见解,在《政治学》一书中对此作了充分的论述。根据统治的宗旨,认为政体可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大类;根据掌握最高统治权的人数多寡,“正宗政体”又可分为君主制(由一人统治的)、贵族制(由少数人统治)、共和制(由多数人统治);“变态政体”又可分为僭主制(暴君统治)、寡头制(少数富人的垄断统治)、平民制(民主政治)。认为变态政体仅代表某一方面的偏见和利益,趋于极端,在现实生活中,最合适的是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它符合中庸美德而不极端。亚里士多德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较早地提出自然法学说,其政治法律思想对中世纪和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主要著作有《政治学》、《伦理学》、《雅典政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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