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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功利主义法学
释义

功利主义法学

19世纪英国学者J.边沁(Bantham 1748—1832)创立的法学流派。他认为,人类受“苦”、“乐”二种情形的支配。行为的善恶,视其所引起的苦乐程度而定。政府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增进快乐和免除痛苦,其最高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团体与个人一样,也有自身的幸福。为此,立法者应努力为人民达成4项目的,即供给生活、助成富裕、促进平等和维持安全。法律只是提供适宜的环境及平等的机会,以鼓励个人自动营生与追求财富。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安全和平等,而不是自由。边沁赞成议会权力至上、否认个人享有所谓的自然权利。他主张利用国家的立法来管理人民的生活,是一位积极的社会改革家。由于边沁反对自然法思想而把法律视为立法者意志或命令,他有时被视为法律实证主义者。J.S.密尔(Mill,1806—1873)承袭边沁功利主义并予以发展。边沁轻视公平正义观念,而密尔则强调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并进而探究其性质以及与功利的关系。主张公平正义产生于自卫的本能与同情的感觉。公平正义感就是对于加诸本人的损害而施以报复的心理,并基于同情对加诸社会、他人损害的一种还报打算。其功利主义由边沁的个人幸福论转向社会幸福论。功利主义法学以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为资本间自由竞争提供法律理论依据,因此它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较为重要的法律理论。功利主义法学直接导出J·奥斯丁的分析法学;而其功利主义的观点和实证主义的方法,也被社会学法学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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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