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市长议会制美国城市政府中的一种组织形式。为弥补弱市长议会制的缺陷而设计。在这种体制下,市长由直接选举产生,主持议会工作,通常并有权否决一般立法行动。这种否决可能是绝对的,也可能是搁置的,但如有争议的措施再次被市议会以特定多数通过时,则后一种否决可以被推翻。预算通常由市长提出并交议会表决通过。市长可以召集议会举行特别会议讨论某些特别问题。一般可任命或撤换行政部门官员,并可向他们发布命令或指示。他还可以任命各部门或专门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可以决定或参与对城市其他雇员,如警察、消防人员和办事员的任命。尽管这种任免权会受到议会公职委员会的限制。在强市长议会制下,议会起着有限的作用。由于权力和职责集中于市长,加强了对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但同时也带来了市政的腐败问题。20世纪后为“委员会制”所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