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李嘉恩 |
释义 | 1928~浙江宁波人。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俄语系毕业。1951年~195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和法的理论教研室从事翻译工作。1954年~196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编译室从事法学和政治学翻译工作。1964年任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南斯拉夫研究室副主任。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任苏联东欧研究所东欧研究室主任。1982~1984年在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大学政治学系进修两年。1987年被评为译审。1991年3月退休。现为北京市法学会会员、南斯拉夫研究会副总干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特约高级研究员。主要著作有:《东欧六国和南斯拉夫政治概览》(合著,1989年),《外国行政法概论》(合著,1990年)、《外国行政诉讼》(合著,1988年)、《南斯拉夫宪法概述》(1986年)、《南斯拉夫的民族问题和南共联盟的民族政策》(1985年)。主要译作有:苏联教科书和学术著作《国家和法的理论》(1956年)、《国家和法的基础》(1958年)、《政治学说史》(1959年)、《集体农庄法》(1958年)、《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原理》(1976年)、《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和道德》(1954年)、《共产国际文件汇编》(1965年)、《苏联现行主要法令选编》(1975年)、《苏联劳动改造立法选编》(1979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立法纲要汇编》(1982年)。南斯拉夫教科书学术著作《历史唯物主义》(1960年)、《政治经济学》(1961年)、《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1961年)、《铁托言论选》(1963年)、《南斯拉夫计划制度》(1979年)、《社会主义自治生产方式》(1981年)、《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1985年)、《马克思主义史》第1卷(1986年)、《东西方价格理论》(1986年)、《卡德尔论文选》(1986年)、《卡德尔论农业、农村与合作社》(1987年)。主要学术观点:认为南解放后在宪法中贯彻民族平等和友好的政策,实行联邦制,设立援助不发达地区基金,都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南在实施自治制度中过分强调权力下放,取消了联邦宏观调控的权力,形成了各共和国权力中心,增强了离心倾向。在联邦机关中实行各共和国平等地派代表的原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不平等,使发达共和国的人才不能在联邦机关中得到充分任用;而联邦机关中的代表由于受原派遣共和国的约束,在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很难顾全大局。在联邦的立法和行政工作中实行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协商一致的原则,使重大的问题“议而难决,决而难行”,贻误时机。援助不发达地区基金在使用中往往只起到“输血”而不是“造血”的功能。南对不发达地区较高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不采取任何控制措施,以致地区之间的差距未能明显缩小。目前南联邦解体和民族间激烈的武装冲突,是和民族纠纷和民族隔阂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直接有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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