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刑事简易庭 |
释义 | 全称“地方审判厅刑事简易庭”。中国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在府(直隶州)设立的专门审理简易案件的法庭。根据民国3年(1914年) 4月3日司法部第215号令地方审判厅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地方刑事简易庭管辖,犯罪事实据现存之证据已属明确者,对于犯罪之处刑系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者。属于刑事第一审的简易案件。是否属于简易案件由地方检察厅检察长认定。然后交配置于简易庭的检察官起诉。简易庭对收受简易案件在1小时内开庭审理。审理终结后,即时谕知判决。简易庭推事自收受案件至谕知判决不得逾2日,必要时由地方审判厅厅长延长至5日。简易庭推事审理简易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另有未受公诉的犯罪或另有未受公诉的共犯应速知照检察官,另行处分。但本案仍得依简易形式判决。简易庭的判决宣告后,经询问当事人均表示舍弃上诉权时即为确定判决。依简易形式送交执行。简易庭的审判官和检察官,于每日收受及判决案件,应于次日报告审判厅长和检察长交书记课(科)登记。简易案件的起诉可以用口头方式,但应在笔录记明。简易案件不付预审。简易庭推事如认为起诉案件不合管辖范围,得报地方审判厅长另行分配于其他审判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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