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恩格斯写于1847年9月26日和10月3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在同德国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海因岑的论战中,恩格斯揭露其理论的狭隘性和不彻底性。在法律思想方面,海因岑脱离实际情况,忽而认为必须进行合法的斗争,反对举行革命;忽而又声称在法律基础上进行斗争是根本不可能的。恩格斯指出:必须研究实际情况,从而打出必要而又切实可行的正确措施和具体办法,使自己的策略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其次,海因岑认为财产关系、继承权等可以任意改变。针对这种错误观点,恩格斯指出,每个时代的财产关系是该时代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必然结果。另外,恩格斯还批评了海因岑不是力求表述确定不移的生产规律,而是妄想用法令来消除这些规律的错误思想和作法。 |